合作协议书(参考样板)
一、合作主体
甲方:各地各类有限公司(某领军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XX
乙方: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2108T2R
法定代表人:张利胜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7层709室
乙方: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不含食宿);健康管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除外);技术开发、推广;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企业策划;工艺美术设计;销售日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零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产品、汽车零配件;汽车租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租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北京国瀛救援集团国际应急中心。
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作内容
2.1甲乙双方基于XXX产品或XXXX工程项目,建立紧密型合作体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原材料基地---产品研发---标准规范认证---产业布局---国际国内市场推广---”的全产业链。甲方将作为乙方在“XX产品及XXXX工程方面”的主体法人,与乙方其他“有关应急救援各个方面”的法人主体,共同形成“北京国瀛救援科技集团”的不同“产业集团”项目法人。
2.2本合作项目参与到乙方主导的“应急产业园(云平台)”整体项目集群中,代表乙方对“入园进链”的同类产业进行整合,组建“XXX产业集团”,统一进行集中经营。
2.3以本合作项目牵头组成的“XXX产业集团”,利用供应链基地建设,在国家乡村振兴政策指导下,与乙方其他“产业集团”联合,重构乡村一二三产业结构。并依此建立稳定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产业保障基础。
三、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20年。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以现有XXX产品和技术等软硬资产(核定相应的资产价值),作为代表乙方整合全国相关产业资源的基础,组建全国“XX产业集团”;
4.2甲方在全国“XX产业集团”基础上,负责“国际应急中心”在全国应急救援相关方面的方案(预案)的制订设计工作;
4.3全国“XX产业集团”可以在适当时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成为全国行业性统筹经营组织;
4.4甲方负责全国“XX产业集团”的经营管理工作,按月度向“XX产业集团董事局”汇报工作,接受董事局监督检查;
4.5甲方以全部资产出资组建全国“XX产业集团”,作为乙方全权代表主导当前与未来的“全国XX产业集团”日常运营,享有控股权益,自主独立经营;
4.6甲方在全系统产业中,分配给乙方不可稀释股权8%,此股份与甲方的股份,同股同权。另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全系统产业营业收入的3%(百分之三)作为经营管理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源整合服务,并协助甲方筹建全国“XX产业集团”,乙方不主动参与日常运营工作;
5.2乙方联合甲方组建全国“XX产业集团董事局”,并出任董事局主席,主导董事局工作,督导核查相关事务;
5.3乙方享有“全国XX产业集团(全系统产业)”资本8%的“不可稀释股权”,另外获得“全国XX产业集团(全系统产业)”年营业收入3%的管理费用。
六、其他约定
6.1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全国“XX产业集团”现在与未来的“集团董事局”,参照公司董事会模式进行企业宏观决策和督导核查。董事局初期暂由本合作甲乙双方各三人组成,随着全国资源整合,逐步扩容、完善;
6.2董事局设主席一人,由乙方委任,主要负责主持董事局各项工作。董事局暂设副主席一人,由甲方委任,协助主席工作。董事局原则上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
6.3“全国XX产业集团”作为XX产业董事局业务运营实体,设立执行总裁一人,由甲方推举,经董事局聘任,负责全系统产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委任一名财务总监,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4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6.5董事局办公室设立于北京,主要负责行业规划及资源协调工作。董事和董事局办公室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暂由甲方预支垫付,列入全系统年度运营总成本计提,偿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7.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按乙方公示注册资本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7.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按甲方公示注册资本的10%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解除、终止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 则
10.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根据需要,可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