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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得到国际社会积极支持和热烈响应。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我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把基础设施“硬联通”作为重要方向,把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把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作为重要基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走适合自己国情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鉴。“一带一路”作为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法治保障不可或缺、举足轻重。


  一、深刻认识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规则和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


  (一)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法治文明丰富多彩,在国家安全、反垄断、环保、税务等方面的规定大相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纠纷争议的顺利解决带来诸多困难。中国企业和公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主要涉及基础设施、能源开发、工程承包等领域,大多投资规模大、实施周期长、收益回报慢,发生经济争议等易使人身、财产安全因相关法律冲突面临很大风险,从而影响投资的信心和决心,成为“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拦路虎”“绊脚石”。“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安全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的法治来保障。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加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有助于全面提高海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安全,保护我国海外金融、矿产、海运和其他商业利益。


  (二)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需要


  疫情冲击下的世界正经历深刻变化,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遭到重大冲击,逆全球化思潮泛起。“一带一路”开启了新型的经济全球化,建构了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有力推动了开放型世界经济持续发展。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需要通过协商合作解决矛盾和摩擦,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协同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开展国际法理论研究并推动实践运用,增强机制、理念、政策、规则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有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创新与完善,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三)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


  和平与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只有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才能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廉洁之路,无论哪一方面都与法治相伴、以法律为基。只有不断完善合作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交通和基础设施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才能促进“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实践表明,“一带一路”参与各方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了参与各方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


  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8年多来,我国坚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为建设开放型经济、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提供了法治支持,为更加有力地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一)“一带一路”规则制定取得积极进展


  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共建“一带一路”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拓展了新实践。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载入国际组织重要文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乌法宣言》明确支持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通过关于建立“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协商一致通过决议,欢迎共建“一带一路”等经济合作倡议;联合国安理会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中拉《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特别声明》《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合作共建“一带一路”行动宣言》《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等涉及共建“一带一路”的成果文件先后发布。


  缔结“一带一路”多边合作协议有序推进。在贸易领域,发起《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在网络领域,发布《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在税收领域,发起《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在能源领域,发布《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


  签署“一带一路”双边合作协议逐年增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与韩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签署双边自贸协定,与东盟、新加坡等5个国家和经济体升级自贸协定。截至2021年7月,已同131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缔结的包含投资条款的综合类经贸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伙伴关系协定等)共17个,其中3个与港澳台地区签署。


  (二)司法执法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我国支持各国加强司法执法交流合作,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加强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等。截至2021年6月,已同81个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合作协定等双边条约共169项,加入了众多含有司法协助和引渡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


  加强执法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并倡导国际执法合作和全球安全治理,坚决支持国际反恐怖斗争,深度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出责任共担、社会共治的国际禁毒合作方案,联合各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打击电信诈骗等执法行动。加强国际反腐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加强反腐败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合作关系,在170多个双边行政互助协议框架下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互助。


  (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不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增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截至2021年底,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分支机构160多家,制定《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编印《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为中外律师、仲裁、公证、商事调解等从业者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搭建了平台。


  创新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发起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从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多元化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2021年受理案件4071件,涉及9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外案件636件(包括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61件),涉“一带一路”案件136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发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这是国内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


  (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持续推进


  面对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及“一带一路”日益增长的国际交往需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颁布《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修订《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颁布《电子商务法》,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等政策措施,推动了外贸领域制度创新,促进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一带一路”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


  三、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激烈竞争前所未有,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强调法治。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聚焦新发力点,塑造新结合点,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合作和斗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政策沟通的引领和催化作用


  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前提与保障。推动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更多合作对接机制,有助于把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持。


  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区域和国际发展议程有效对接、协同增效,落实好已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紧密对接,落实《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金砖国家经济伙伴战略2025》《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2015—2025)》《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等。


  (二)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


  规则标准等的“软联通”是建设基础设施的体制机制保障。提升“软联通”水平,有助于夯实“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制度基础,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


  推动对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绿色发展、包容性发展、透明与反腐败领域、债务可持续规则与分析框架等规则标准。加强与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规则标准对话,深化对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规则标准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等领域共同研究制定标准、规则和制度,继续深化融资、贸易、能源、数字信息、农业等领域规则标准务实合作。


  (三)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商品、资金、技术、人员流通,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和广阔空间。运用法治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有助于深化贸易畅通,推动经济复苏,实现联动发展。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贸协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标准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推动货物贸易领域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力争与更多国家签订经济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领事条约、社会保险等政府间的双边协定,深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资金融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有助于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稳定的长效机制,推动国际投资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主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投资新议题规则讨论和制定,引入更多高标准投资规则,增强高水平投资安排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推动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动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提高“一带一路”投融资法治化水平。参与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金融监管合作。健全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持续打造法治化投融资环境。


  (五)稳步拓展新领域法治合作


  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积极参与制定新兴领域治理规则,有助于稳妥开展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新领域合作,培育合作新增长点。


  加强“一带一路”抗疫法治合作,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早日就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作出决定,推动落实《“一带一路”疫苗合作伙伴关系倡议》,共建“健康丝绸之路”。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落实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法治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落实《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积极参与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加强“丝路电商”合作伙伴之间的政策法规衔接,建立互利共赢、公开透明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标准体系,促进“数字丝绸之路”发展。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共同建设“创新之路”。


  (六)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法律交流


  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参与方应进一步深化法治交流与合作,增进互信和共识,使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好作用。


  拓展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支持各方继续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主线,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法治合作,更好发挥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的法治对话合作平台作用和法治共识互信桥梁作用。加强立法机构合作与立法协调,加强政策、规则、标准和机制的平等协商,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规则与制度框架。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建设新型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平台。进一步推动法治经验、法学理论交流,搭建“一带一路”法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参与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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